我县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给予社保补贴。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,对初次核定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,可延长至退休。
我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是法定劳动年龄内,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,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:1.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“4050”人员(女40至50周岁、男50至60周岁的人员);2.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;3.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;4.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人员;5.农村复转军人和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“4050”人员。
我县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,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、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外,以非全日制、临时性、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,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。